2015年影响中国司法的10个案件

2016-01-07

2015年最有影响力的10个案件

2016-01-05 想象法学 
2015年影响中国司法的10个案件


1
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周永康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该案进入司法调查以来,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文明执法,讲事实、讲道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使他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再次表示认罪悔罪。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干警充分认识周永康、薄熙来等人践踏法治、破坏党的团结、搞非组织政治活动的严重危害,彻底肃清周永康严重违纪违法对法院工作造成的恶劣影响,引导干警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坚决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2
海南陈满杀人焚尸再审案


1992年年底,一起杀人焚尸案震惊海口,四川人老钟遭人杀害,凶手纵火后逃走。四川籍青年陈满被锁定为凶手,经过长达6年的司法程序。1999年4月,陈满二审获判死缓。陈满在狱中至今已23年,但其及家人一直坚称蒙冤。2014年2月,陈满案的申诉状由律师递交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在复查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最高法提起抗诉。2月28日,陈满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称陈满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陈满案的申诉状由律师递交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且在长达二十多年的申诉中,陈满案得到了众多律师的鼎力相助,可以说,是百人律师团助陈满案再审。陈满案还是由律师群体发起的“拯救无辜者”洗冤行动首个援助案件,体现了律师群体在平反冤假错案、推动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中的巨大作用。同时,最高检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而直接向最高法抗诉的案例比较罕见,此举体现了最高检的担当。


3
南京虐童案


2015年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称该校学生施某某(男,9岁)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4月5日凌晨,养母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0日,南京浦口虐童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李某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儿童被虐事件层出不穷,据调查我国约4成儿童曾受过虐待,却只有少数幸运儿能够得到公正对待。南京虐童案的曝光,给了我们一个从根本上反思未成年收养制度的机会。


4
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获刑案


2014年7月,河南在校大学生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并售卖。2014年11月28日,二人因构成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和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2015年8月17日,新乡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则“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半”的消息在今年底引发争议,很多人认为“量刑太重”、“小题大做”,甚至有少数专业法律人士也认为此种存在着司法不公。然而,闫啸天长期通过QQ、贴吧等网络渠道贩卖珍稀鸟类的信息被披露,舆论对此案的态度出现了“反转”,大量网友转而痛斥偷猎分子的残忍。短短几天,在公众的眼中,闫啸天从一个 “只因掏个鸟窝就被判刑10年半”的受害者形象,换上了一副“偷猎惯犯”、“私产枪支者”的面孔。对这一案件的思考已不限于“量刑是否过重”、“如何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问题上,该案反映出的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更加值得人们反思。


5
复旦投毒案


2013年3月31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林森浩, 因琐事对其室友黄洋产生不满,将实验用二甲基亚硝胺投入饮水机内,致使黄洋从饮水机中取水饮用后中毒死亡。2014年2月18日,林森浩因构成故意杀人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12月9日,最高法核准林森浩死刑,林森浩现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这起案件可谓本年度最受关注的死刑案件。一个看上去严谨而优秀的准医生却走上了杀人的道路,一个专业知识丰富的名校生守不住基本的道德和人性底线。林森浩在案件中表现出的冷漠与残酷令人们震惊,这起案件导致了两个家庭的悲剧令人们唏嘘。这起案件令人们深刻反思法治与人格教育。

6
四川李彦杀夫烹尸再审案


2010年11月3日,现年44岁的四川下岗工人李彦在与丈夫谭勇的一次冲突中将后者杀死,并分尸、烹煮,弃于厕所与河中。2011年8月24日,资阳中院一审判决以李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彦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3年底,最高法作出不予核准并发回重审的决定,最主要的理由是:被害人谭勇对李彦长期施行家庭暴力。2015年4月24日,李彦杀夫案重审宣判。李彦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从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再到重审,其间夹着被害人家庭的哭骂,李彦家庭的痛苦、无奈,以及律师、学界、NGO组织、社会各界人士的参与,从死刑立即执行到死刑缓期执行,是司法机关对公众朴素正义观念的回应,也是司法正义审慎的体现。我们每个法律人都应当反省,当一个“小人物”在面对暴力而得不到关注和救助,最后不得已“以暴制暴”之时,法律何为?


  一审、二审或许只能算是完结了一个诉讼案件。当单纯依靠质证而否定家庭暴力这一关键因素的存在、忽略存在于个体的传统家庭伦理观念时,这对于法治理想的实现、对指引公民对法治的真诚信仰似乎并无助益。如果我们仅仅只是疾呼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而无法使法律本身在现实中得到实现,我们还真的需要法律吗?

7
世奢会诉南方周末、新京报名誉侵权案


2013年4月,“世界奢侈品协会”、世奢会北京公司、首席代表欧阳坤,将质疑“世奢会”的南方周末(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与新京报社告上法庭。2014年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认定名誉侵权成立,要求两报刊文道歉。


2015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世奢会”所有诉讼请求,确认两报社的行为是行使媒体舆论监督权。时任《南方周末》记者陈中小路和最早质疑“世奢会”的网友“花总丢了金箍棒”还曾遭刑事调查,后分别取保和撤案。


8
李庄诉中青报名誉侵权案


2015年6月,前律师李庄2011年起诉中国青年报的名誉侵权案,重获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立案受理。2009年12月13日,李庄在重庆代理一打黑案件时因涉伪证罪被刑拘,次日,中青报刊文《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律师李庄、马晓军重庆“捞人”被捕记》,指李庄教唆当事人伪造证据、减轻罪责,还向京城同行发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李庄认为,中青报的报道未经任何调查、未见当事人,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甚至误导了法院的最终判决。李庄因伪证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后来检方对其“漏罪”的追诉因出现新证据被迫撤诉,因涉及律师权,此案曾引发激烈争议。


9
专车第一案-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客运管理行政处罚案


今年1月7日,使用专车软件送客的私家车车主陈超被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2月27日,陈超以济南客管中心对其查处的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3月18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并定于4月15日开庭审理。2015年12月17日,法院通报“因案件涉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为由第三次延期审判。


本案的焦点和矛盾在于政府是否掌握合理的执法依据和尺度。从行政管制角度来看,政府立法与执法需要支持合理和正当的市场创新性行为。由于出租车和专车满足了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此次诉讼无论结果如何,都让社会更加关注专车与出租车之争,以完善相关规定,推动社会的进步。


10
“北燕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户籍行政登记请示案


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在办理户口登记时,被派出所以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为由而拒绝。为此,吕某于2009年12月17日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而当时因为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于是裁定中止审理。2014年全国人大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后,2015年4月21日,历下区法院根据司法解释,决定恢复审理。


据该司法解释,三种情况可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第三条是“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最后,历下区法院依法决定,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