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宝被查,剩下的几千家P2P何去何从?

2015-12-14

发布时间: 2015-12-14 10:25:34   作者:张启明      来源: 京都律师事务所

张启明律师擅长领域为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参与多个平台模式设计,风险防控工作,危机处理。张启明律师曾在检察院工作,获得省级“十佳公诉人”、“优秀公诉人”等称号,并担任公诉处副处长、主诉检察官。曾办理过“巨鑫联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北京市首例老鼠仓犯罪案件等一系列重特大金融犯罪案件。
      注册用户达498万人,累计投资额达到740亿元的e租宝及其关联公司正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平台运营中止。经营合规性属于监管机构的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不会越庖代徂,因涉嫌非法集资接受初查的可能性较大。
 
      e租宝事件这无疑给水深火热P2P行业投下一枚深水炸弹,当头棒喝平台经营者——远离非法集资。
 
      所谓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区别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融资经营使用,集资诈骗罪是骗钱据为己有。刑法的角度判断非法集资行为包括四个要素:第一,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二,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第三,利诱性,承诺还本付息或者高额返利;第四,社会性,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
 
      P2P虽然顶着“互联网+”的光圈,无法改变金融从业“私生”的出身,并没有前置的审批和后置的备案程序,属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推介;通过预期收益的方式承诺还本付息;面对的对象也并非亲属、朋友等特定范围。可以确定的是,P2P行业从诞生之初就游走于非法集资的边缘。
 
      2015年7月中央各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已为P2P行业发展划定红线,明确了P2P平台的中介属性。问题是,数千家平台,能够严格遵守中介属性的能有多少呢?
 
      “春江水暖鸭先知”,e租宝事件,是P2P行业洗牌的一个重要征兆,随着监管细则的出台,行业洗牌即将开始。各个P2P平台必将面临经营合规的拷问。在监管细则尚未出台的空窗期,各个平台要谨守以下经营底线:
 
      第一,资金链就是平台的生命线,资金链断裂是引燃非法集资的导火索,各个平台一定要加强项目端的审查,防止劣质项目导致坏账率过高;
 
      第二,调整业务模式,回归中介地位。各个平台不能担任借款方、出借方、担保方,平台关联公司参与借贷的,要与平台尽快剥离;
 
      第三,必须严格资金托管,在面对“合规审查”让平台举起双手的时候,资金托管的平台能够证明自己“手里”始终没有拿钱;
 
      第四,要尽快剥离不合法项目,比如余额托管的项目,债权转让回购项目,自融项目,平台互融项目等等。
 
      笔者曾办理过大量的非法集资的案件,近年来在参与平台模式设计和经营合规审查的过程中发现,大部分平台在成立之初都是好孩子,经营模式的效仿,平台逐步脱离了合规的轨道。E租宝事件当头棒喝各个平台,一定要谨记,已存在的不一定是合法的,某某宝能做不见得你也能做,请回归中介属性,谨守非法集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