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公章就是夺权?

2020-05-21

一、公章的法律属性

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狭义的说,就是仅仅标示机关、团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称的章。象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虽然也是标示单位名称,但是还有其他词语,或表明使用的的特定场合或者特定用途,不是狭义的公章,而是广义的公章。当然,从李国庆的微博看,他是拿走了企业几十个公章,而狭义的企业公章一般一个公司是一枚,除非企业自行雕刻多枚。

对于印章本身的规定,国务院在1999年颁布了一个《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规定》,至今这个文件没有被废止。这个规定对于印章的样式进行了规定,也规定了其他专用章可以单独批批准后刻制。当然,这个规定是行政管理的规定,而随着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兴起,印章的样式也不是完全按照这一规定执行。比如好多中外合资企业的印章是椭圆形,如果按照印章规定的要求,属于不规范的印章。


那么,在民商事活动中,印章的效力如何?《民法总则》第165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5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公章的对外使用是构成法人的对外意思表示,对内公章本身是公司代表权的象征。

二、没有公章,企业经营就停滞?

既然公章对外可以代表公司,加盖公章作为公司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那么,抢夺完公章,企业经营是否就不能继续呢?如果这么认为,就图样图森破了。

《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民法总则》第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这些规定,都明确了法定代表人才是真正的关键。法定代表人才是真正代表公司对外决策的人员。即使公章不存在,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作为企业对外意思表示的人员,来实施企业的经营行为。司法实践中,在股东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即使公章不在法定代表人处,法定代表人签字也能参加诉讼活动。

从行政管理层面,对于公章管理,从中央层面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办法,因此都是各地自行制定规定,对于刻字印章行业的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对于企业刻制公章,是作为行业管理的一部份。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公安机关对于公章的管控也在放松,体现了中央“放、管、服”的精神。随着比如,扬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公局〔2018〕232号)这一文件中,明确了刻制公章的情形:1)新刻;2)重刻(更名、损坏、更换);3)补刻;4)增刻。按照类似规定,即使公章被抢夺,法定代表人随时可以补刻,或者增刻,根本不受限制。

所以抢公章,根本抢不到权。


三、为何要抢

记得网上有位高人有个顺口溜,总结了他的人生经验:“不为口号去献身,不对婊子动真心,见了领导要服小,遇事先把水搅浑。”可以说,这个抢公章,就属于遇事先把水搅浑。

从现有证据分析,因为股权登记在俞渝名下,李不是股东。股权不同于普通夫共同财产,在没有分割前,没有登记的配偶一方没有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因此李的托词根本不成立,具体分析见快马一脚的微信文章。对于执业律师而言,这个应该是基本常识。李抢公章,四个大汉种,据说有律师随行。律师不可能不懂,李并不是股东,不能直接插手经营,抢公章在法律上也没多大意义。但是为何还是要行动?笔者和其他同行分析,也结合自己以往的经验,可以判断,就是把水搅浑,掀起战火。公司股东争夺控制权,不仅仅是法律战,也可能是舆论战,心理战,经济战,实际是总体战。

同行提出,更有可能,李已经对抢公章的法律后果进行了精确计算。李进入公司,不存在违法。因为中国的法律对于擅自进入他人公司并没有特别限制,只有扰乱了经营秩序,才可能受治安处罚,只有很严重的情形,才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的刑罚处罚。抢夺公章,如果对方缴械投降,那更没问题。如果对方反抗,也不构成正当防卫,如果导致抢夺方受伤,还要承担责任。即使抢夺方暂时限制保管人的人身自由,如果时间短暂,肯定不会触犯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可能连治安处罚都达不到。既然,成本这么低,又可以从心理上,舆论上打击对手,为何不抢?同行的这一分析,看来还是有一定的道理。不过这个情形,如果在美国,就反过来了。未经他人同意,进入他人的地方,构成民法上的非法入侵(trespass),如果对方制止后还是要进入,就构成刑法上的非法入侵。如果要强行抢夺,危及人身的话,更可能构成刑事攻击(assault)和抢劫(robbery),违法成本很高。甚至如果公司雇佣有持枪保安的话,可以使用致命武力,作为正当防卫。

结合中国的实践经验,在股东争夺控制权的过程中,抢夺公章、账册往往是战斗的序曲。这种行为,可能是中国传统中印玺作为权力象征的迷思,更是主动进攻态度的彰示,也有故意发布文件,搅乱公司经营的考虑,最主要的是违法成本低。但是,也正如本文分析的,公章并不等于公司控制权。真正的控制权不在于公章,而在于股东会和董事会,在于在公司治理中杀出一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