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1
八、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
1、对《公司法解释(三)》24条的理解。24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请求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协助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因为公司讲求“人和”】
2、本次《九民纪要》明确要对该条文的理解要与时俱进。满足(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关系是确定的,(2)过半数股知道其出资的事实,(3)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4)过半数的其他股东为表示异议。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要求显明,法院支持。
3、认缴而非实缴,要求显明,可以吗?不行。
九、股东请求召开股东会
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十、表决权能否受限
在注册资本在认缴制下,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如果章程没有规定,怎么办?
在认缴制下从尊重设立公司时股东的真实意思出发,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股东的表决权。这是一般的逻辑。
参考《九民纪要》
第5条对赌协议
6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7表决权能否受限
8-9股权转让
10-13人格否认
14-16清算义务人(清算启动人的责任)
17-23公司为他人担保
24-27股东代表诉讼
28实际出资人显明条件
29请求召开股东会不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