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类纠纷案件十个裁判观点

2020-05-21

《九民纪要》关于公司纠纷案件审理的部分内容占比较大,所占篇幅较大(从第5条到29条),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杨永清法官讲座内容,汇总《九民纪要》公司类纠纷案件十个裁判观点,仅供学习参考。

公司类纠纷案件十个裁判观点


公司类纠纷案件十个裁判观点


一、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1、对《公司法》16条的理解

(1)盖章说。认为《公司法》16条是针对公司内部的规范文件,不涉及外部其他人。问题:虽是内部文件,但是债权人利益享受者,应负担一部分的审查义务,形式审查正好满足这一要求。

(2)效力不归属于公司说,认为参照无权代理,公司完全不承担责任。问题:没有区分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根据《合同法》48条、无权代理、51条无权处分,被代理人没有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按照效力不归属于公司说,也会致使出现新的裁判与以往的裁判观点相差很大的局面。

(3)代表公司说。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意思机关;《合同法》50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担保合同无效的,公司也有过错,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九民纪要》采纳第三种观点。

2、判断担保合同效力,判断关键看:债权人是否善意,即不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

具体指:审查决议(形式审查)。

关联担保的情形下,审查股东会决议内容:被担保股东不能参与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问题:盖假章都是有效,前提是有授权;为什么这里真章,还无效呢?因为没有授权。

盖假章时,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在签订担保时法定代表人如无授权,就是越权代表。越权代表的实质就是无权。

4、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5、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债权人根据的是公开披露的信息,法院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公司类纠纷案件十个裁判观点


二、对赌协议

1、投资方要求:当股东;股权回购协议、金钱补偿。

2、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协议)的效力?

(1)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效力,没有争议,有效。

(2)关键是与目标公司对赌,对赌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情况下,目标公司以存在股权回购和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投资要求股权回购能否支持?要求金钱补偿,能否支持?

(1)投资方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必须完成减资程序。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公司完成减资程序减资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减资必需要债权人同意。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公司肯定走不了减资程序怎么办?减资必须经过2/3以上的表决权股东通过,到时候公司不肯开股东会。其实最终的效果也是投资方走不掉。办法就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协议时,把协议中有关问题约定好。投资方的办法之一就是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而非与公司。

(2)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只能从公司的利润中拿。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驳回或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利润只能等投资方有足额利润,投资方另行起诉。

4、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在目标公司不履行减资程序,或者不召开股东会分红决议时,投资方能不能起诉要求目标公司履行。答案是不行的。

(2)关于违法减资的问题,所谓的违法减资就是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而擅自在工商局办理了减资程序。减资是有效的,因为涉及到减资后,与公司交易的其他市场主体,但是减资决议对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视为公司没有减资。

公司类纠纷案件十个裁判观点


三、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1、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指的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权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种观点是可以;另一种认为公司没有破产或者解散的情形,出资不能加速到期,理由有(股东出资时间依法向公众公示,债权人可以综合信息后选择是否进行交易;处理司法和行政额关系,司法机关保持谨慎的态度;)。

《九民纪要》采取后面一种观点。

两种情形下可加速到期:(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具备破产条件,而不破产;(2)公司债权产生后,公司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

2、认缴制度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两个法律文件:《破产法》35条,对于未出资股东,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缴纳认缴的出资,不受期限限制;《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未出资的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纳的出资。

3、加速到期的财产归提起诉讼的单一债权人,“勤勉竞赛”“先来先得”。进入破产程序,“概括清偿”“公平分配”。

4、“具备破产条件”怎么理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明显缺乏偿还清债能力。《破产法》第2条。

5、实务中问题:《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变更、追加裁定不服,十五天之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四、清算义务人(启动人)的责任

1、《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2、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3、与“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的灭失,无法清算”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4、诉讼时效是“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能清算之日起计算”。

公司类纠纷案件十个裁判观点


五、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后,受让人何时成为新的股东?A合同签订后、B转让人通知公司时、C受让人开始行使股东权利时、D受让人登记于股东名册时、E公司机关登记时。

答案:D。《公司法》32条强调“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

但是未工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实践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1)有的股权转让,依法需要办理批准有序;(2)通过司法拍卖或者法定程序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93条。

3、股东优先购买权与受让人权利保护的问题。

首先,现在明确了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第二,其他股东以股转协议中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不影响受让人依股转协议向出让人追究违约责任。第三,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自知道股权转让之日三十日内主张,或者在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主张。

六、关于公司人格否认

对《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理解(人格否认严格):

(1)只有股东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或者有限责任的行为,且损害了债权人的权利的情况下,适用人格否认;

(2)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或者有限责任的行为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否认独立人格不是全面否认,只是具体案件中结合事实中,突破股东的有限责任。

(4)常见情形:人格混同、过度支配和控制;资本显著不足。

七、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1、《公司法》15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或合资单独or合计持百分之一以上。

2、《公司法解释(四)》第24条,一审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151条条件的股东同样诉请参加诉讼的,应当那个列为共同原告。

3、前置程序“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九民纪要》明确要正确适用,根本不存在向公司有关机关(如董事、监事同时是被告的)的情况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驳回起诉。

公司类纠纷案件十个裁判观点


八、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

1、对《公司法解释(三)》24条的理解。24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请求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协助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因为公司讲求“人和”】

2、本次《九民纪要》明确要对该条文的理解要与时俱进。满足(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关系是确定的,(2)过半数股知道其出资的事实,(3)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4)过半数的其他股东为表示异议。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要求显明,法院支持。

3、认缴而非实缴,要求显明,可以吗?不行。

九、股东请求召开股东会

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十、表决权能否受限

在注册资本在认缴制下,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如果章程没有规定,怎么办?

在认缴制下从尊重设立公司时股东的真实意思出发,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股东的表决权。这是一般的逻辑。

参考《九民纪要》

第5条对赌协议

6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7表决权能否受限

8-9股权转让

10-13人格否认

14-16清算义务人(清算启动人的责任)

17-23公司为他人担保

24-27股东代表诉讼

28实际出资人显明条件

29请求召开股东会不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