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委托手续及代理须知

2016-01-04

为保障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依法执业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律师协会管理规定,现向委托人告知如下事项:

一.办理委托业务时律师应注意的事项

1.律师必须依法执业,严格遵守《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各项规定。

2.律师不得宣称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有特殊关系并以此承揽案件,亦不得以保证委托人案件胜诉或无罪为承诺承接案件。

3.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规定收取律师费,并向委托人统一开具正式发票。

4.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受委托人其他财物。

5.律师应和委托人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案件或者法律事务新情况,新进展,新问题。

6、律师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代理活动。

二.办理委托业务时委托人应注意的事项

1.任何案件都具有法律风险,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意见有不被采纳的可能,委托人的案件有部分或全部败诉的可能。

2.案件结果取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委托人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及时地向承办律师介绍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3.委托人须如实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提交律师的证据材料为复印件,原件由委托人保管并在开庭时出示,委托人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本所及律师概不承担责任。

4.律师提供的是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就委托事项作出的分析、评价、判断等法律意见、提出的方案或者办案思路是律师依据委托人陈述的案情结合法律规定提出的个人意见,不得理解为律师对受托事项作出的承诺或者保证,委托人须权衡利弊自主作出有关决定。

5.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沟通。

6.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不得提出非法或者不正当要求,否则,律师有权解除委托,在此情况下本所不退还委托人已付律师费。

7.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否则,本所有权解除委托。

8.委托人应保持通讯畅通,主动和承办律师保持联系,及时告知案件或其他事务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证据,便于律师与委托人磋商对策。

9.诉讼过程中涉及缴费、退费等一些具体的非法律事务由委托人办理,律师可以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但不直接负责办理。

如发现承办律师有违反《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行为,可以向本所反映和投诉,投诉电话:02586609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