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流程

2016-01-20





一、接待咨询与受理

(一)认真做好接待,详细进行询问,做好谈话笔录,告知诉讼风险。

(二)针对咨询内容和诉求,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解答,对不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告知和建议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询问。

(三)当事人明确要求聘请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明确答复。

二、接受委托,办理手续

(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经协商一致后,与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若干份,交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交一份,委托人、承办律师各执一份;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律师事务所存档。

(二)开具律师事务所所函,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三)案件收费标准按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文件执行,经协商后在委托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三、收取证据材料复印件,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

(一)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不负责保管证据材料原件,委托人只需留下证据材料复印件即可。

(二)委托人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据材料律师能够调取的,由委托人提供证据线索和来源,可由律师调查取证,律师无法调查取证的,申请法院调取。

(三)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由委托人提供财产线索,包括银行账户等。

四、诉讼

(一)接到开庭通知后,按时出庭,因故不能出庭,应与法院沟通延期或变更开庭开庭时间,不能延期的征得当事人同意由其他律师出庭。

(二)出庭应该遵守法庭规则和庭审程序。

(三)对委托人的案件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承办律师对获知的委托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有法律规定或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结案

(一)结案后,写好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

(二)对于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