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经济案件风险提示

2014-10-25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要具体、明确、完整,否则将导致未请求的部分得不到审理,诉讼请求过高的部分得不到支持,导致不能充分维权或者多支付诉讼费。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申请诉讼保全,不按时交纳费用的,将导致不予审理或不予财产保全。当事人如确定的诉讼标的金额过高,未得到支持的部分相应的诉讼费用应自行承担。

         3.送达不能的风险。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符或不详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其他法律文书,公告送达但原告拒绝支付公告费用的,原告将承担视为撤诉甚至败诉的风险。

         4.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超过诉讼时效可能直接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

         5.在规定或者指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甚至败诉的后果。

         6.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7.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出庭作证,否则,将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8.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9.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举证不能的后果。

         10.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或经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主张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11.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将导致审理时间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还可能导致因无法当庭质证难以查清事实,甚至原告诉讼请求无法支持的风险。一方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又要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

         12.诉讼时间过长的风险。一方利用法律程序恶意拖延诉讼,或有关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结案,从而导致审理时间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

    13.对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对方没有财产将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且保全费用不退的风险,还会直接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

  14.有关期限的规定: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法院申请。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法院提出。

  15.其他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造成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