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4-10-25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13421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 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

(一)收费性质和分类

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严格按本文规定认定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金额。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严格履行委托代理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均应予以明确。

3、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委托人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规定。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本通知自20131220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附件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

2013年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