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2015-06-14

国家发改委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最新规定

201412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放开部分地方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律师服务收费也在其中,被律师界视为重大利好。那么,国家发改委最新规定到底有哪些具体的变化?对律师行业有哪些影响?

一、国家发改委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最新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20141217,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放开部分地方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关于律师服务收费,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

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请特别注意这里不包含: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2006年关于律师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关于律师服务收费,在此之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规定的基本原则是:诉讼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非诉讼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关于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前后对比分析

     关于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与此前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比,国家发改委最新规定的变化在于:1)国家赔偿案件和刑事诉讼案件,仍实行政府指导价;(2)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不再一律实行政府指导价,只有在列举范围之内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才实行政府指导价;(3)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案件不再一律实行政府指导价。 

因此,这次国家发改委最新规定对律师行业所释放的利好消息,主要受惠群体是办理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律师,而对刑辩律师则没有任何影响。

     四、对律师实行风险代理有无影响?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1)婚姻、继承案件;(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这次国家发改委的文件不涉及律师服务风险代理问题,而是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履行相关程序,放开价格。从逻辑上来说,既然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之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顺理成章的推论应当是,凡是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律师服务,可以实行风险代理。但是,按照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管制律师收费的惯性思维,结果可能并不会如上述推论的那么乐观,具体实施情况如何,还有待观察。

     五、2006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司法部联合发文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其中的一些条款规定,就这样被国家发改委的一纸通知单方推翻了,缩小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这对于律师行业当然是重大利好。但是,问题来了,这到底算是市场经济前进的一小步,还是法治建设后退的一小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755号)

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现就放开部分地方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履行相关程序,放开价格。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收费,即: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并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并出具有关报告等服务收费。

  ()资产评估服务。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服务收取的佣金。

  ()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非保障性住房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等向业主收取的费用。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放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建立补贴机制。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放开上述7项服务价格时,应要求各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修订地方定价目录,清理废止本地区制定出台的相关服务价格文件,尽快放开相关服务价格,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依法加强对有关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