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收费规定

2014-10-26

 

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与当事人通过委托代理协议进行书面约定,委托人先不付律师费,待案件处理结果达到一定的程度或者效果后委托人再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支付律师费,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不收取律师费。这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分为部分风险代理和全风险代理

部分风险代理:协议签订时,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基本代理费,再根据案件结果按比例支付律师费。

全风险代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双方协商确定达到一定程度或者效果支付高比例的律师费,但根据文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

风险代理收费依据: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及《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禁止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

1、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2、婚姻、继承案件。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

4、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