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十大破产案例

2018-05-04

2017年,江苏法院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导向,强化审限管理、编发审理指南、狠抓中介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府院联动,依法服务保障去产能、降杠杆、补短板。全省法院新收各类破产案件1672件,同比增长107.70%,审结1224件,同比增长185.31%,化解债务611.34亿元,安置职工4.51万人,释放土地资源2.8万亩、房产资源88.98万平方米,成功审结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六企业合并重整案、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一批典型案例,现将2017年度江苏法院十大破产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六企业合并重整案

案例2  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3  无锡富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4  常州永泰丰化工有限公司等三企业合并重整案

案例5  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6  金双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六企业合并和解案

案例7  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和解案

案例8  镇江哈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9  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10 江苏卓典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1 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六企业合并重整案

【工作亮点】综合运用“合并重整”、“现金清偿+以股抵债”、“破产重整+资产重组”等方式对危困企业进行“综合诊治”,化解20亿余元债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六家企业实现整体脱困重生,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供有益经验。

【基本案情】20171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织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年614日裁定受理省纺织公司五家子公司重整案。在程序上对家公司合并审理,并指定同一管理人担任六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对家公司清产核资后认为,家公司存在人员、财务、业务、资产高度混同情形。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认为,家公司财务混同,没有独立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人员及行政人员混同,基本由省纺织公司委派;业务混同,相互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互联互保。管理人根据上述事实,向南京中院申请对家公司合并重整,南京中院于2017929日裁定六家公司合并重整。此后,管理人将家公司作为整体与投资人进行谈判,成功引进省纺织集团、苏豪控股等重整投资方,对企业增资近11.92亿元,以现金清偿担保债权1000万元及50万元以下普通债权,通过以股抵债方式清偿超出50万元普通债权部分,出资人权益作相应调整。同年1122日,合并重整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组表决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年128日,经管理人申请,南京中院裁定批准合并重整计划并终止家公司重整程序。

【裁判要旨】多家关联企业进入重整时,首先在程序上进行合并,在确认关联企业人格高度混同,资产和负债无法区分或区分成本过高以致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全面听取债权人、债务人、审计机构、管理人等各方意见后,将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有效整合各成员企业优势资源,综合运用创新偿债、重整重组同步进行等方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2 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重整案

【工作亮点】运用商业思维,首创“多方联动,破中有产”的新机制,采取“破产不停产”新模式,实现“救治与生产”两不误,为困境企业运用破产实现再生提供有益经验。

【基本案情】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海工公司)是世界中小型液化气船市场“领头羊”,特种船舶及再汽化模块全球市场占有率均位列第一,拥有十几项国家专利。随着世界船舶海工行业持续低迷,加之公司对外提供巨额担保,企业财务与经营陷入困境,公司近7000位员工亟待安置,价值30多亿元的项目尚未完工。2016年6月,太平洋海工公司危机爆发。

鉴于本案影响范围广、牵涉利益大,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启东法院)在案件受理前即提请政府成立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破产相关事宜,一体解决工作指导、职工安置、维护稳定以及招商引资等问题,同时积极引导企业为继续生产经营创造条件。启东法院于2016年8月5日裁定受理太平洋海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一方面要求管理人加快清算速度,尽快厘清公司资产负债情况,一方面全力支持企业“保订单、保资金、保团队、保生产”,通过继续履行合同、转让待履行合同等方式,确保太平洋海工公司持续经营,有效维持企业在工信部船舶海工行业优势资质,最终吸引中集安瑞科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一批上下游企业得以挽救。

2017年7月22日,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针对众多银行债权人未完成内部审批,要求延期投票的情况,启东法院采取现场投票与信函表决相结合、定时统一开票的规则,最终,重整计划草案以高票通过。同年8月4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当月,太平洋海工公司即与外商签订10多亿元的海工订单。同年12月19日,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太平洋海工公司重整取得圆满成功。

【裁判要旨】当前诉前破产拯救机制缺失,程序内外协调衔接不畅,容易导致破产企业失管、营业停顿、团队流失,错失挽救企业时机。启东法院主动延伸触角,破产前加强引导,破产中加强对接,为 “破产不停产”营造良好内外部条件,确保持续经营,避免员工下岗,实现“无震荡”破产,为挽救企业提供有益借鉴。


案例3 无锡富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

【工作亮点】运用“执行转破产+清算转重整”拯救危机房企,通过“市场化招募+出售式重整”吸引重整投资人完成楼盘续建和品牌升级,充分保护购房人、工程款、金融机构、民间借贷等各类债权人利益,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

【基本案情】无锡富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隆成公司)在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红梅新天地”期间,无法按期完工和交付使用,诸多债权人纷纷提起诉讼和申请执行。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执行部门发现仅通过执行程序无法解决涉富隆成公司系列纠纷且呈现出群体性事件的苗头。2016年8月15日,无锡中院执行部门裁定中止对富隆成公司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同年9月12日,无锡中院破产审判部门裁定受理富隆成公司破产清算案;2016年11月14日,无锡中院踩准程序步点、在重整可行性达成基本共识前提下,将富隆成公司转入重整。针对富隆成公司股权均被多重质押及查封的情况,富隆成公司重整舍弃传统股权结构调整模式,采用出售全部在建工程的“出售式重整”模式。在无锡中院指导下,管理人三次发布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告,最后一次招募参照招投标方式,即在招募公告中预设评选规则和评分标准,明确得分最高者为重整投资人,并邀请专家顾问、债权人代表等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进行评分。最终,绿地集团控股的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4.7亿元报价的偿债方案和切实可行的续建方案中标,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2017年8月7日,富隆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到会128位债权人全票赞成,重整计划草案得以全票通过。同年8月8日,无锡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同年12月,偿债资金4.7亿元全部到位并分配完毕。

【裁判要旨】从“执转破”实践看,本案真正发挥了“执转破”的功能,运用破产解决执行无法解决的问题:执行只能就地变价,有限地个别地清偿债权;不能集中偿债、平衡全体债权人矛盾;更不能续建楼盘、解决购房人危机。从审判方法看,通过“执行转破产”、“清算转重整”连续两次巧妙的程序转换,在对房企破产各项权利冲突进行准确排位后,采取对重整投资人市场化招募,既考察偿债资金、保护债权人利益,也评估经营方案、保障购房人权益,保障各方利益最大化。从社会效果看,数百位购房人、债权人、原股东对重整计划草案全票赞成,在国内破产重整史上也实属罕见。最终重整成功,清结债务14.5亿元,职工债权受偿,百余位购房人入住新房,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案例4 常州永泰丰化工有限公司等三企业合并重整案

【工作亮点】运用“现金偿债+以股抵债”、“偿债期限+偿债金额”选择、参考破产和解程序,实现企业救治的合并重整案,盘活企业不良资产,降低企业负债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各债权人、投资人利益得到妥善平衡。

【基本案情】20131028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新北法院)裁定受理常州永泰丰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陕西永泰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永泰丰系企业)合并重整申请。

永泰丰系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期间,重整计划草案被顺利表决通过,根据该重整计划,投资人先后三次出资8000万元受让公司股权,通过现金方式清偿2727.18万元担保债权、建设工程优先债权、职工集资款和劳动债权,以偿债期限+偿债金额此消彼长的债转股模式供156位普通债权人选择,执行期和监管期为2年。但由于受第二期4000万元偿债资金未到位影响,遇到以下新问题:永泰丰系企业丧失融资能力,原融资计划受阻,制约企业生产经营;股东与债权人之间互不信任,难以形成一致意见,重整陷入僵局。管理人参考破产和解模式,通过引入新投资人,投入1258.61万元为企业注入新活力,该款转为新借款完成偿债工作,预留清偿资金48万余元备用于未申报债权,并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各债权人利益得以平衡。法院审查后裁定批准上述计划,并同意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半年。目前,该重整计划已顺利执行完毕,相关股权变更登记已办妥,企业重新步入正常生产轨道,恢复营利能力。

【裁判要旨】本案重整计划草案顺利表决通过,但重整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陷入僵局,通过引入新投资人,参照破产和解模式,与部分债权人协商达成债转股、清偿款转为新借款等协议,并对照原重整计划延长执行期限,提交法院批准,为类似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障碍的案件提供有益经验。


案例5 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案

【工作亮点】运用公开竞价方式,成功招募房企投资人,企业重整成功,公司恢复运营,购房合同得以履行,债权获得较好清偿。重整程序终结后,管理人自愿将部分报酬捐赠于破产基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地破产案件启动资金保障不足的难题。

【基本案情】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联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开发的“蜀岗玫瑰园”小区建成少量房屋但未交房,2014年后,公司债务缠身缺乏清偿能力,31件案件进入强制执行。2015年8月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裁定受理嘉联公司破产重整案,重整目标包括完成项目开发、全额保障优先债权、向购房人交房、普通债权清偿优于模拟清算。经债权人会议审核,嘉联公司无争议债权约11亿元,含职工债权97万元、税款75万元、购房款6660万元、工程款及抵押优先债权1.9亿元、普通债权96户计债权额约8.1亿元。企业资产评估约8.2亿元,模拟清算中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约45%。债委会多次磋商,管理人最终开展洽谈投资者并竞价遴选工作,港资佳源集团旗下港源公司竞价胜出。相应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一是原出资人股权无偿让渡;二是投资人投资8.9亿元清偿债务及支付重整费用,若不足,投资人补足,若剩余,则用于项目开发;三是恢复项目开发按计划向购房人交房;四是职工债权、税款全额受偿,其他优先权范围内债权全额受偿,每户普通债权人10 万以下100%受偿,超出部分按68%比例清偿。该计划草案经表决,出资人组反对,其他组别投票通过,其中普通债权组赞成人数55.32%,代表债权额67.02%,优先债权组赞成人数100%,代表债权额100%。扬州中院审查后,于2017年2月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裁判要旨】由于债务人资不抵债,出资人已无所有者权益,重整计划草案制订过程中,管理人在与相关方谈判失败后,决定采用公开竞价方式招募投资者,通过引入投资人参与重整计划草案制订、对出资人组权益进行调整,公平对待了同一表决组成员,是市场化重整的有益尝试。


案例6 金双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六企业合并和解案

【工作亮点】本案是国内首例关联企业合并和解案,通过分别受理,先清算、后和解的破产审理方式,成功实现关联企业合并和解,为应对家族型关联企业危机提供借鉴。

【基本案情】金双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双喜公司)、南通博金电器有限公司、南通冠金置业有限公司等六企业系受施某一人实际控制的南通当地知名家族型企业,拥有38项国家专利,其免检产品远销十几个国家和地区。2014年下半年以来,六企业因过度扩张,资金链断裂,相继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启东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6年12月7日,金双喜公司及其五家关联企业以存在人格混同、合并和解有利于挽救企业及公平清偿为由,共同向启东法院提出合并和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金双喜公司及其五家关联企业虽均为法人主体,但实系作为一个整体运营,资金和财产均由金双喜公司掌控,人员调配、企业决策和运营管理均由施某统一负责,已严重丧失法人实体应具备的财产与意志独立性。

2016年12月8日,启东法院向所有债权人下发通知,征求各方对合并和解的意见,取得绝大多数债权人支持。同年12月28日,启东法院组织召开由异议人、债务人、管理人、审计机构等参加的听证会。2017年1月6日,启东法院依法裁定金双喜公司等六家企业合并和解。由于合并和解的债权清偿率远高于破产清算模拟清偿率,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金双喜公司等六家企业合并和解协议草案,2017年3月23日,启东法院裁定认可合并和解协议草案,终止和解程序。为确保合并和解协议履行,协议专款规定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由债权人委员会向债务人派驻财务人员,设立监管账户,监督和解协议履行,此举有效维护债权人利益,也保障了和解后企业的有序经营。六家企业成功和解,数百员工重新上岗。

【裁判要旨】针对家族企业特点,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灵活运用破产程序,及时由清算转入和解,探索实质合并规则,构建合并和解程序,创设和解协议监督执行机制,化繁为简,归并资产,抵销关联企业间债权债务,提高债权清偿率,确保债权公平受偿和协议全面履行,实现优质企业重生。


案例7 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和解案

【工作亮点】以“清算转和解”+“货币偿债叠加债转股”清偿方式消解企业债务,和解方案同时满足小债权人、职工、债务人合理诉求,企业主营业务得以延续,充分体现和解程序在矛盾化解、稳定维护、债权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势。对以民间借贷债务为主的中小型生产企业的司法处置具有借鉴意义。

【基本案情】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自设立初期即由法定代表人个人通过对外巨额融资形式进行基本建设,因对外需支付巨额融资利息,法定代表人将中原公司列为个人借款担保人,最终导致中原公司资金链断裂,社会矛盾激烈。2015年12月2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兴法院)裁定受理中原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经评估,中原公司资产总额1200万元,债务则高达1.691亿元,其中民间借贷债务合计1.689亿元,占总债务的99.9%,企业资产与负债极不对称。同时该企业此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债权人及债务人均希望企业复产以提高债务清偿率。2017年6月,中原公司向宜兴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后法院依法裁定进行和解程序。根据和解草案,普通债权在10万元以下进行货币清偿,普通债权在10万元以上(暨全体民间借贷债权人)按债转股方式进行清偿,职工债权及税务债权经法院协调全额清偿,该草案经全体债权人书面表决一致通过。2017年9月12日,宜兴法院裁定确认中原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后中原公司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货币清偿、股权转让等各项事宜,现该企业已恢复营业,生产经营进入正常轨道。

【裁判要旨】坚持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尊重各方意愿,实现“清算转和解”程序转换;鼓励债务消解路径创新,对债权金额较大的债权人暨全部民间借贷类债权人采用债转股方式清偿,最大程度保留企业实物资产、客户资源及生产资质,减轻债务人资金偿债压力,同时兼顾小债权人诉求,运用货币清偿方式保障其合法权益;强化司法保障,监督和解草案制订实施,提高小债权人货币清偿比例,同时要求全额清偿职工债权及税款,大大减轻社会维稳压力,实现司法效果及社会效果的双赢。


案例8 镇江哈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工作亮点】通过与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动协调,简化流程,并依法减免破产企业税费,提高债权清偿比例,促进案件妥善处理。

【基本案情】因镇江哈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阳法院)经审查,哈特公司具备破产原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经审计,哈特公司主要破产财产为房地产。而在房地产产权过户过程中,国土部门要求重新核算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税务部门要求缴纳延期办理过户滞纳金,变更税费测算无法操作。丹阳法院多次向市委主要领导专题汇报,并针对本案以及其他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梳理,形成破产案件审理难点专题报告,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市委、法院数次召开国土、税务、金融等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破产案件相关问题,并指定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具体政策制定与落实。丹阳法院就破产企业资产处置特殊性、破产与税收征管等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等问题进行具体阐述,并提出建议。最终在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下,联席会议就破产企业土地出让金测算与补缴、房地产产权变更税费测算与预缴、免除所有破产企业立案后税收滞纳金等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同时,联席会议还就破产企业相关手续办理绿色通道、依法减免破产企业税费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的政策的会议纪要》,服务保障破产审判。本案在较短时间内顺利办结相关手续,税务部门退回已收取的30万余元滞纳金,同时免除另一关联破产案件200多万元税款,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提升5.5%,分配方案获债权人全票通过,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裁判要旨】丹阳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理解与支持,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取得实效,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合理减免相关税费、加快相关手续办理,并出台相关会议纪要,为破产案件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案例9 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工作亮点】本案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仅用时2个月,系首例完整适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规定》的案件,成功实现执行程序效率与破产程序公平的有序衔接,为该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可复制经验。

【基本案情】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江法院)在执行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隆公司)财产过程中,将其名下房地产、机器设备拍卖成交,在清偿优先权债权及职工债权后,剩余执行款仅823.12万元。但吴江法院经查询,涉及宝德隆公司的执行案件34件,执行标的额达1.07亿元。2017年8月10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吴江法院执行部门决定将宝德隆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同年9月6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对宝德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随机摇号方式指定管理人。同年10月31日,宝德隆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全体债权人对债权表均无异议,依管理人申请,吴江法院口头裁定确认债权表并宣告宝德隆公司破产。随后,管理人将拟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最终,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17年11月1日,吴江法院裁定确认该分配方案。同年11月6日,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吴江法院于同日作出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同时针对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提交账册等资料导致无法全面清算的情况,告知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对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已在执行程序中处置变价,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及时启动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吸收利用执行成果,并从选任管理人、压缩弹性周期、债权人会议当场裁定确认债权、当场宣告债务人破产、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方面简化审理程序,有效化解执行积案,服务僵尸企业快速出清。


案例10 江苏卓典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工作亮点】本案通过强化清算责任制度运用,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违法行为,依法制裁漠视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责任人,对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弘扬竞争伦理和商业道德,增强企业经营者社会责任起到示范作用。

【基本案情】2015年1月22日,江苏卓典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典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注销;公司成立清算组。后该公司并未组织自行清算。2016年8月16日,债权人以卓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申请对卓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年10月19日,南京中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卓典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彭胜军在法院和管理人多次电话和书面通知、释明情况下,仍拒不向法院提交卓典公司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亦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后经召开听证会,南京中院作出民事决定书对彭胜军罚款6万元。2017年3月4日,管理人请求法院宣告卓典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法请求明确清算义务人对卓典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后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宣告卓典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同时在裁定书中告知卓典公司债权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另行要求卓典公司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亦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人民法院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并在终结裁定中告知债权人可依法追究清算义务人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