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律师能否在同一案件担任多个原告(被告)的代理人?

2017-07-18

一、刑事诉讼中,针对同一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司法部曾于1991年发函明令禁止,理由是同一案件中,几个被告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既存在相互一致的方面,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同一律师同时为几个被告人进行辩护可能使辩护人处于自相矛盾的境地,难以同时维护几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对于民事诉讼中,两个以上共同被告能否委托同一律师作为代理人问题,无论是司法部还是最高院至今均未有明确态度。

实践中,各地法院乃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处理都不尽相同。

有的认为:根据司法部的函复精神,也不宜让同一律师在同一民事诉讼中代理两个以上被告。因为两个以上被告在法院最终裁判前是很难判定是否有利益冲突的。被告之间必然有一致的或冲突的,不能靠律师的主观判断或法院的预先判断来认定是否有利益冲突。

有的认为:共同委托符合民诉法规定,禁止律师在同一民事诉讼中代理两个以上被告有限制律师执业权利之嫌。

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应区分对待:对于两个以上共同被告为共同义务人,其权利义务连为一体,不涉及利益再分配的,如夫妻作为共同被告的财产或侵权类案件,按民诉法的一般规定处理,允许委托同一律师代理诉讼;对于两个以上共同被告为按份义务人,法定权利义务还需进行再分配的,如共同侵权人作为被告的损害赔偿类案件,虽然在对对方的诉讼中有暂时的一致性,但在实体上涉及到当事人之间将来对利益进行再分配。

此种情形下各共同被告委托同一律师代理诉讼的,法院应及时制止,并向各共同委托人充分释明利害关系,让其撤销委托或另行委托。(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杨剑 王菁)

二、北京法院网“有问必答”于春华法官回答“在民事诉讼中,律师能否同时担任多个原告或多个被告的代理人?”的提问指出:民事诉讼中,律师能否同时作为多个原告或多个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关键是看律师所代理的多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如果被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则同一律师可以作为委托各方的诉讼代理人,反之则不准许。因为代理的特殊要件之一是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取向的,凡以侵害被代理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如果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可能会损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多方都认为其利益被损害。因此,如果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法院不准许同一人作为其共同的诉讼代理人。(http://bjg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0/02/id/873832.shtml)

但是,多个被告同时委托同一诉讼代理人的现象,在刑事诉讼中是被禁止的。

附:


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函[1991]052号

发布日期:1991-2-22

执行日期:1991-2-22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请示》〔湘司律(90)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问题。我们同意你厅意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同一案件中,几个被告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既有相互一致的方面,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同一案件中,一个律师同时为几个被告人进行辩护,就可能使辩护人处于自相矛盾的境地,难以同时维护几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个律师不能同时为同一案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二、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个律师可否分别担任同一经济、民事案件或非诉讼事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和同一律师事务所可否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被告人分别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问题。我们亦基本同意你厅意见。鉴于我国大多数县目前一般只设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在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且只设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县,在当事人分别聘请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已请律师作为代理人,而另一方亦请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代理人时,该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说明已指派律师为对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情况,如当事人继续坚持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其委托,为其指派另一律师作代理人。在交通方便、且设有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的县和大、中城市中,双方当事人分别聘请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并无困难,且不会增加负担的情况下,如双方当事人欲同时聘请同一律师事务所两个律师作代理人时,该律师事务所则应建议另一方当事人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代理人。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