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7-07-18

最高院:《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的“首先查封”包括诉讼保全中的查封

案情简介

海南高院在执行过程中,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领时公司所有的“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案涉财产由青岛中院在审理华夏银行青岛分行与青岛冶通商贸有限公司、海南领时公司等纠纷案中,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上述案涉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属于首先查封。青岛中院就相关案件作出裁判,但债权人华夏银行青岛分行始终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南高院受理工行海口新华支行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与山东高院、青岛中院商请移送查封财产。但是,两地法院未就移送和处分案涉查封财产达成一致意见。山东高院在本案协调中,同意将案涉财产移送海南高院执行,但考虑青岛中院办理案件没有进入执行程序,建议由两地法院共同上级法院,统一协调处理。

争议焦点

首先查封法院是否应将“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一条规定“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其中,首先查封包括了诉讼保全过程中的查封。本案中,根据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批复》的规定,工行海口新华支行对“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的优先债权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且已进入执行程序。首先查封法院办理案件的债权人华夏银行青岛分行,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始终未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一年时间。海南高院办理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工行海口新华支行系争议不动产的抵押权人,对“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且,查封财产位于海南省内,因此,由海南高院负责对两地法院争议不动产的执行,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