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耳辞退“回国拒隔离澳籍华女”,根据何在?

2020-06-01

【作者简介】

营文中,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副教授,法学硕士,江苏海衡海商法实务研究中心主任,研究领域海商海事、国际贸易、劳动合同。


      最近,一澳籍华裔女子从澳洲回到北京,不按规定在家隔离,反而外出跑步。视频上传网络之后,立即遭到围攻。令人惊讶的是,该女子供职的拜耳公司第二天就做出反应,决定辞退该员工。



       拜耳公司辞退员工,从劳动合同法上来说,属于单方解除合同。那么拜耳公司的单方解除行为合法吗?

      我们没有看到拜耳公司辞退该员工的依据,在此对《劳动合同法》39条中可能被拜耳公司引用来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进行逐一分析。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从各方信息看,该女子不像在试用期,更无资料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而,套用这项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太可能的。


      2、《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合法有效,能被引用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方面条件:

      第一、规章制度的内容既要合法,也要合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中有关劳动基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第二、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要履行协商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三、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向劳动者公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公示的形式不拘。大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网站公示、小公司可以通过张贴公示、对于规章制度制定后录取的员工,可以向他们发放员工手册进行公示。

此外,规章制度里应该明确“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的各种情形。因为,用人单位辞退(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行为,关乎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不能概括规定。这种规章制度会否包括例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命令”?我们认为不会,因为《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违反什么法律受什么处罚,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已有明确规定。(见下文《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六))。如果用人单位规定“违反法律受到行政处罚的,做辞退处理”,那么员工闯红灯被罚款扣分,用人单位据此辞退他,明显失之过重,正是劳动合同法否定的对象。所以,可以肯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里即使有这样的规定,也不会受到仲裁庭和法院的支持。

      一句话,我们认为,作为国际知名的大公司,拜耳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及制定程序方面不会有瑕疵。那么某女士是否因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辞退的呢?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


      3、《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第一,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即酌定不起诉);第二,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第三,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分的

      在我国,一个人在被法院认定有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他/她是无罪的。该女士外出跑步的视频甫一曝光,拜耳公司即作出辞退决定。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这个时刻该女士不可能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拜耳公司也不可能以此作为辞退该女员工的依据。

      此外,网上还有个别人认为,该女员工之所以被辞退,是因为她损害了公司形象。这个倒有可能!但是影响公司形象不能作为辞退的理由,理由应该是影响公司形象的原因。但正如上述分析,几种可能都站不住脚。所以,大概率是,为了维护公司形象,维护公司的长远利益,拜耳宁愿面对该女士未来的巨额索赔,也要在此危急时刻对公众做出漂亮的姿态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