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网站地图|HTML网站地图|TXT网站地图PE html>

刑事案件各阶段法定办案期限

2017-11-25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合计37天(逮捕前侦查阶段)+7个月(逮捕后侦查阶段)+6.5个月(审查起诉)+13个月(一审)+10天(上诉期限)+4个月(二审)=32个月(不含不计入审限及最高检或最高法特批延长的期限)。

一、逮捕前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37天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1天)(第117条)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第89条)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77条)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77条)

统计:30+7=37天

二、逮捕后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54条)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第156条)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57条)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第158条)

统计:(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

三、审查起诉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6.5个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0.5个月;(第169条)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第171条)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0.5个月,共3个月。(第171条)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73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第177条)

统计:(1个月+0.5个月)+1个月×2次+(1个月+0.5个月)×2次=6.5个月

四、一审至二审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17.5个月

<p style="-webkit-tap-highlight-color:transparent;box-sizing:border-box;margin-top:16px;margin-bottom:16px;padding:0px;color:#222222;font-family:"font-size:16px;line-height:28px;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