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死亡的骗子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吗?

2016-09-07

94日晚,有网友在网上发布一则寻人启事,说大学生遭电信诈骗,学费被骗光,现已失联。经知情人士证实,失联大学生是长春某大学的一名云南籍男生小段。(新文化报201697日)

小段的女友小杨在北京一所高校上学,她和小段一样,目前都是大二的学生。前一段时间,他的学费被人通过手机骗走了,之后状态一直都很不好。小杨称,在825日那天,小段手机里收到了一条短信,短信里面有一个链接,是收学费的。他就点进去了,然后里面有个网站,他就把学费打了过去,最后5000元的学费都被骗走了。

记者了解到,小杨和小段的舅舅已于95日晚赶到长春报案。昨晚,小段的女友给新文化记者发来信息说,遗体已经找到了……”

自从徐玉玉事件发生后,一个接一个的诈骗案件,仍然丝毫不理睬全国人民的愤怒与声讨,也不屑于有关方面打击电信诈骗的坚定意志,依然坚守在诈骗岗位,非常执着的、耐心的、自信的诈骗每一个人。

这里就有三个问题需要追问:第一,能不能做到对每一起诈骗案立案侦查,不能只是立案登记而已,这一点能不能做到?全国公安机关能不能像破命案那样,全力侦破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类人身、财产案件,包括诈骗案在内的盗窃、抢劫、抢夺等侵财性案件。而且就诈骗案的特点来看,还需要全国公安机关的紧密配合,形成一体化作战,否则的话破案成本、难度都会很大。

第二,能不能对有关部门进行追责?对于发生重大案件、事件的,如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能不能进行追责?当然,怎么追?追到谁?都需要认真考虑。但是如果没有丝毫的追责,任由问题不断发生,怕是也说不过去的。

第三,对于这些致人死亡的骗子们,该当何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4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来看,无论是诈骗金额,还是有关情形,恐怕都已经够得上数额特别巨大和特别严重情节了。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些诈骗犯是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因为仅从媒体曝光的一个案例,就有如此之多的金额,如果累加起来,怕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因此,严厉打击诈骗犯罪,从重从严判处骗子,坚决把骗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坚决不能让骗子在我国四处横行,这是一件十分紧要的事情,否则不仅严重动摇我们的社会秩序和社会信任,更会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