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死1分钟不算工伤的规定早该改了

2016-09-07

深圳某企业员工家属童先生在妻子脑死亡之后继续坚持治疗,导致妻子的法律认定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因此,童先生与深圳市人社局打起了官司。最终,童先生的诉讼请求被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驳回。(《新快报》9月5日)

工伤认定的48小时条款,可追溯至《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这起案件中,若完全按照这一规定,当地法院的判决似乎并没有错。然而,这一判决结果及该规定的正当性却注定引发争议。

48小时内死亡才算工伤,对这样的认定标准,不仅死者家属难以接受,公众也很难理解。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也引发了诸多问题。与这起案件中家属因坚持治疗而超出了工伤认定时效不同,在不少案例中,用工方利用这一规定逃避了赔偿。例如,2012年,51岁的建筑工人尹广安工作期间因脑溢血送医院,入院6个小时后,医生就宣布其脑死亡,但劳务公司要求医院全力维持尹广安生命以超过48小时期限。

工伤如何认定,考验的是立法者对企业与员工利益的平衡能力。认定标准过松,难免为“骗”工伤行为留下空子,加重企业负担;认定标准过紧,则可能为职工的权益保障蒙上阴影。48小时认定时效可视为一道“硬”标准,确实很难钻空子。但问题在于,它回避了医疗抢救本身的复杂性,比如救治条件不同,死亡时间就会产生较大差异。让死者家属陷入“要赔偿”还是“要命”的两难选择,背后蕴含的伦理风险和道德困境不容小觑。

认定某一伤害算不算工伤,核心问题是判断伤害或死亡的结果是否与工作有关联。如此前有媒体刊文表示,美国的工伤认定主要以判例规则为主,辅之以成文法律规定,在工伤认定标准上坚持“与工作相关”的基本原则,认定标准比较灵活。美国法院一般认为只要雇员因从事和工作存在模糊关系的事务导致伤害,就属于工伤。显然,这种规定虽然较简化为“死亡时间”长短的48小时标准更模糊,但更接近于人们对工伤的实际认知,能在最大程度上规避伦理风险。

在实务界,反对“48小时条款”的声音一直存在,该条例曾多次有望得到修改。2013年《南方周末》就报道,“48小时条款”没有被纳入2009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是因为当时恰逢经济危机,立法者考虑到企业困境在修法时更倾向于企业利益。有律师认为:“立法者没有想象到伦理风险会变得那么突出,他们没有那么多的实务经验。”随着时间推移,此一条款的伦理风险不断显现。

已有地方走在了前面。有媒体报道,厦门就曾出台过相关规定,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给予办理工伤手续。

于情于法,对“48小时条款”的修改不应该再被搁置。一个引发“家属拼命埋活人,单位拼命救死人”的法律条款是不能保障正义的。在对法律正式修改之前,法院在判决上也应该回到立法的初衷,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而不只是死抠法律文本。

(责任编辑:齐贺 UN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