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分级问题的说三道四

2015-12-13

作者:张剑弼
 
11月9、10日,广东省律师工作会议召开,会上律师代表们热议了广东试行律师分级制度的可能性。仅四天后,广州市律协主办的律师论坛上,曾多次参与法律起草工作的陈卫东教授透露,律师分级制度很可能将于明年推行。律师界对此热议,据笔者有限观察,多数律师学者撰文反对律师分级制度。吊诡的是,老律师反对者有,年轻律师反对尤甚,甚至一些老律师的反对,得到“无私心”的美誉。仔细拜读作者们的文章,其实有条件的反对是主流,以比较著名的斯伟江《以改革的名义:律师分级制度》文为例,其主要观点是反对律师分级,但也透露出不具备分级的基础条件的含义。凡事皆有“应然”、“实然”,我等小律师本无“妄议”律师分级制的实力,奈何“不想把平生想说的话带下坟墓”的性格使然,还是来对律师分级制度说些不想带到坟墓的话,并申明本文为在“应然”状态下探讨律师分级,我的观点是:律师分级制度有必要,分级可以和分类结合,但律师分级不应是律师分类。问题是怎样的律师分级、怎样的律师分类、又怎样的律师分级和律师分类的结合才能实现律师制度创立的初衷。下面,以问答的形式对律师分级问题说三道四。

问:律师分级的必要性?

答:从理论上说,律师职业资格准入是必要的,大家认为律师职业资格准入有必要吧,律师分级是大准入前提条件下的小准入。设立律师分级,同设立律师资格准入本质是一致的。你如果知晓律师职业资格准入的必要,自然就应知晓律师分级的必要。实践中看,君不见:有的老百姓连律师与法律工作者都分不清,称法律工作者为“律师”;像我这样的小律师也不时被不明真相者尊称为“张大律师”;一些刚刚执业没有经验的律师盲目接触那些重大、疑难案件(借用一位老前辈的话说“小马拉大车”)因为办案经验的不足,会使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合法充分的保障,只可惜案件不可重来,当事人肠子悔青只能自认倒霉;一些大律师出庭连“选择性罪名”、“空白罪状”都搞不清;一些老律师出庭连“射幸合同”、“谦抑原则”、“除斥期间”的含义也弄不明;一些收案之人不办案之人收不到案。很多冒牌律师或者能力较低的律师的某些行为,对我国法律服务行业产生了一些不好甚至负面的影响也不可低估,一些刑事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因家庭经济因素等原因,可能无法聘请一些大牌律师的情况也同时存在。法官、检察官、法学讲师以上职称人员响应改革号召从事律师职业则要从实习律师做起也不太公平。

问:律师分级不是啥新玩意,律师制度恢复不久,律师即有律师助理、四级律师、三级律师、二级律师、一级律师之分级,为何和还要进行律师分级?
 
答:1987年10月,司法部颁布《律师职务试行条例》,该条例第六条至第十条,将律师分级为律师助理、四级律师、三级律师、二级律师、一级律师,并对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作了相应规定。上世纪90年代中期后,随着律师改革,大部分律师成了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主自律的自由职业,时间的推移,律师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原有的律师分级制几乎功能丧失殆尽。律师职业过程中反映出的前述矛盾也越来越凸显出来。值此新一轮司法改革之际,对原有的分级制度作相应的改革,实有必要。但如果新瓶装旧酒,那还是维持现状的好。

问:新的律师分级应实现哪些功能?

答:邓公早在80年代初即指出,改革要靠法制,还是制度靠得住些。一个好的制度可以把坏人变好,一个坏的制度可以把好人变坏,因此,建立律师分级制度,是进一步落实律师制度的具体体现。为实现建立律师制度的初衷,新的律师分级制度应实现以下功能:一是要配合司法改革进程,为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创造条件,便于共同体内的人才流动;二是应能提高律师的职业荣誉感,体现相对公平;三是应有利于提高律师服务的整体水平。

问:律师分级制度会不会产生腐败及权力寻租?

答:任何制度要绝对避免腐败是做不到的,即使短期内看存在权力寻租的可能,但我们也不能倒洗澡水将婴儿倒掉。我们应该最大限度的从制度上保证不产生腐败,把权力寻租关进笼子,设立不可腐、不敢腐、不能腐的制度。我们宁愿要真正落得到实处并体现律师制度创立初衷的律师分级制度,也不要作为花瓶的旧律师分级制度。我们宁愿要把腐败和权力寻租控制在最小范围的新律师分级制度,也不要无法得到实行并进一步导致腐败和权力寻租的分级制度及不分级制度。

问:律师分级制度是瞎折腾?

答:改革肯定要折腾,但是否瞎折腾应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建立律师制度的初衷。

问:律师分级制度会不会造成论资排辈?

答:那不是大家所要的律师分级制度。我反对“谁的胡子最长谁最权威”。红军时期能产生多名年轻的“军团长”,28万律师在律师分级制实施后应该能产生比红军那时数量更多的“军团长”。

问:律师分级制要不要对外语有要求?

答: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对外语有要求是对的,但不做涉外业务的律师要求外语水平应该不恰当吧。

问:律师分级是分级还是分赃?

答:律师分级搞成分赃大家不会答应的。

问:律师分级会不会成为打击“死磕律师”的手段,到时候死磕律师无法出庭?

答:要让死磕律师不出庭办法很多,如果律师分级成为打击“死磕律师”的手段,只能说分级是失败的。

问:现在的年轻律师本身就很难,一些老律师接案子交年轻律师办,律师分级后,年轻律师岂不更难?

答:暂时来看,年轻律师可能更难,但长远看,规范化以后,对年轻律师是利好。把凯撒的给凯撒,上帝的归上帝,律师分级后将杜绝老律师接案给新律师办的现象,这本身就是对新律师的解放,再说,年轻律师不是永远的年轻律师,他(她)们也会成为老律师的。

问:律师分级会不会定名额?

答:过去所实行的划分地主富农成分确定名额已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

问:律师分级好比大家都是拿A照的驾驶员,都开一样的车,分级后,车只能交给驾龄长者开?

答:这是对律师分级的曲解。倒使我想到现在的法律职业考试分A、B、C证,应该取消的是法律职业考试分级,不是取消律师分级。

问:现在的年轻律师在艰难的等死,律师分级后不是找死,死得更快么?

答: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人固有一死,死国可乎?

问:律师分级要来就来真的,再进行考试如何?

答:这次恐怕是真的来了,考试不失为一种方法。但这已经不是要不要律师分级的问题,而是律师如何分级的问题了。科举制有利有弊,才会产生“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世有伯乐,然后有千里马,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的千古绝唱。
 
问:由谁主持分级?
 
答:这是如何分级过程中首先需要着重探讨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问:现有市场调节好好的,何必分级?
 
答:在分级必要性中提出的问题及矛盾是建立分级的基础条件,分级后加上市场的自动调节功能两者的结合,应该会使权力寻租空间更小,委托人应会真正享受到货真价实的服务。
 
结语:现下本人认为不是要不要律师分级制的问题,而是应侧重探讨如何进行科学分级的问题会更有建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