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五年律师路——一位公司法律师的自白

2015-07-20

发布时间: 2015-07-20 10:00:58   作者:云闯   来源: 律政观察

2010年6月29日上午9时许,当火车停靠在苏州站的那一刻,我便和这座城市结下了缘分。我知道我将在这座城市开始我的律师执业生涯。彼时,除了一张硕士毕业证书,我一无所有。转眼间,五年过去了,当岁月经过,留下一圈圈年轮,我也褪去了刚出校门的青涩,多了几分沉稳,也渐渐融入了这座江南城市。

 

刚到苏州,奔走于各家律师事务所之间寻找实习机会,无心留恋仿古的公交站台以及苏城园林式的建筑;孤客逆旅,顿生飘零之感。有时会聊以自嘲般哼上一段《三家店》,“将身儿来至在大街口”,这种英雄落难般的记忆清晰而深刻,依稀发生在昨日。

 

实习期是难熬的,没有自己的案源,带我的指导律师是做银行案件的,证据相对充分,立案、缴费、批量流水式开庭……一切都井然有序,然而繁华落幕,一切似乎又都毫无新意。

 

我该如何开展自己的业务?又该如何选定自己的方向?这些困扰青年律师的问题,当时也同样困扰着我。任何一个行业都在进行市场细分,只有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才不致于在行业竞争中被淘汰出局;律师行业也是这样。由于读研期间,师从方流芳老师学习公司法,加之兴趣使然,我便尝试着选择公司案件作为自己今后的执业方向。

 

实习期是痛苦的,对于刚走出校门就选择做律师的寒门学子尤其为甚。微薄的薪水除了满足三餐外,别无所余。如非寄寓在亲戚家中,无需缴纳房租外,恐怕早已退避三舍,转行法务也未可知。

 

“身无余资书常伴”,实习期也是相对空闲的。在办好指导律师交待的工作后,我便开始在公司法领域进行深挖。深挖的方式无外乎两种:一是读书,二是读判例。先说读书:从大陆施天涛老师的《公司法论》到台湾何芳枝老师的《公司法论》再到美国公司法、德国公司法的教科书,大致都研读了一遍;这种对比式的研读有利于弄清公司法发展脉络,也有利于从法理上理解公司法的条文及司法解释。再说读判例:一年多来,我的周末时间几乎都是在苏州市图书馆以及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图书馆度过的。阅读了大量的公司法判例(准确地说只能叫案例或者判决书,不能叫判例,姑妄称之吧),也做了很多笔记;这对今后的律师执业是非常有帮助的。现在因为忙于案件和项目的缘故,再回想起当时那段如同准备司法考试般刻苦读书的光景,都不禁要为自己点个赞;今后恐怕再难以如当时一样在读书上如此用功了吧!

 

“乘风破浪会有时”,英雄终于有了用武之地。在实习期快结束的时候,我终于接到了律师生涯的第一个案子,也有了一个展示自我的机会。事务所一位专做拆迁案件的律师让我去拆迁公司取一份材料,至于是什么材料现在我已经记不得了。我坐公交车早早到了地点,因为保管那份材料的人还没有到,我就安静地在拆迁公司等着。或许是我等的时间比较长吧,拆迁公司的王总忙完手头的工作,就和我闲聊起来。聊着聊着就问我是哪个大学毕业,学什么专业之类的。我回答说是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学的是公司法。她说好啊,她有个老领导正好摊上事了。这位老领导原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后来因为公司控制权以及利益分配等原因,被公司起诉了。案子已经从区法院打到了省高院,老领导还聘请了北京律师,最后还是败诉了。你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又是学公司法的,应该可以帮忙看看材料。

 

后来在王总的引荐下,我见到了这位“老领导”凌总。他谦卑而随和,给了我一包材料,从区法院到省高院的材料都带过来了。我看了几份判决书,给他详细分析什么叫高管责任,什么叫损害公司利益,如何认定“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由于思路清晰,王总和凌总对于我的分析都点头称是。后来我就带走了这包材料,按照时间顺序分别整理,双方各有哪些证据,三级法院是如何采信的等等,都详细列出表格。最终,我出具了一份长达20页的《法律意见书》,将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关系简图都一一列明,建议凌总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时申请再审不受次数限制,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便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了)。当我把这份法律意见书交给王总和凌总的时候,他们的目光中既有惊叹,又有感激,也有欣慰;当即便委托我代理凌总的申请再审事宜。我也因此得以赴京,向传说中位于小红门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递交申请再审的材料。最高法院还下达了《受理通知书》予以立案。在实习期内便能到最高审判机关办案,当时激动的心情是难以用语言所表达的。尽管最终再审申请没能得到支持,但王总与凌总仍将我视为足以信赖的朋友。

 

套用红牛的广告语,“你的能量超乎你想象”。专业化产生的效应也是难以估量的。记得我办理的吴江地区第一起公司解散案件就是这样形成的。一天晚上十时许,我躺下就寝,电话里传来当事人急切的咨询。他和另外两人共同投资了一家公司,持股35%的小股东实际控制公司并将公司财产卷逃。他和朋友合计只有65%的股权,不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超过三分之二比例才能解散公司的规定。听到这样的咨询后,我直接回答他《公司法》第182条(现行《公司法》第181条)是这么规定的:只要持股比例超过10%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并当场把法律条文给他背诵出来。这位当事人如醍醐灌顶一般茅塞顿开,第二天便直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而且,对于我开出的律师费也丝毫未曾还价。作为刚开始执业的青年律师,意外之余,我则故作镇定,极力掩饰内心的欣喜。最终,经过代理,法院顺利判令这家公司解散。

 

后来,我也通过主动联系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开设公司法专题讲座以及通过苏州一些校友、朋友的介绍等,逐渐有了一些案件。起初的案件五花八门,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合伙纠纷都有。这些案件给我提供了认识和了解社会的宝贵素材,每一起案件我都会尽力去办,只不过我的兴趣然在于公司法。

 

尽管有了律师证,但时间充裕、案源不足仍是那时最大的问题。加之,我并不善于开拓案件,于是只能以“忙时办案,闲时作文”聊以自勉。一旦空下来,我仍会去钻研公司类案件应当如何办理。期间也陆续发表了多篇实务型学术论文。说实话,读研期间,我根本不会写法学论文,即便出于应付作业考虑而提交的论文,也大都空洞无物。通过撰写硕士毕业论文的锤炼,我似乎找到了法律实务类论文的写作方法。在梳理案例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出来的文章会很言之有物,别人读起来也不至味同嚼蜡。闲暇之余,我仍会去图书馆打发时间,在此前阅读判例的基础上,我开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中“与公司相关的纠纷”中所列明的案由争议,梳理相关案例,归纳裁判要旨和裁判观点。当文章渐写渐多之时,我便萌生了出书的冲动。

 

功夫不负有心人,如此两三年时间过去,终于书稿草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我与法律出版社的薛晗编辑联系,询问能否出版。薛编辑拿到书稿后,认为体例新颖,实用性较强,便报请立项。书稿在出版社一路绿灯,于2014年1月顺利出版,定名为《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并作为当年法律出版社“重点推荐图书”面向全国公开发行。随后,当当网、京东等网络书店好评如潮,该书还被列入“2014年贵阳读书节百本推荐书目”。此后,我便能经常接到读者(包括企业家、律师同行甚至有部分法官)打来的咨询电话,向我请教一些公司法的专业问题。

 

经历过时间的积累与沉淀,我办理的公司案件也越来越多。我也渐渐地在案源选择上进行适度甄别,尽量只办理公司类案件。在后来办案过程中,我一直保持着这样的习惯:每当向法院提交一份代理词的时候,都向主审法官赠送一本我的个人专著;有时,争议较大的上诉案件,我会向合议庭成员每人提交一份代理词。在我代理的案件中,法官与律师之间都很好地保持着法律范围内的沟通与交流而不越边界,也确实因此代理意见被法官所采纳和接受,有一些案件在二审中得到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除了办案之外,律师也应该多参与一些社会公益。比如,经常开展一些公益讲座,或者给在校大学生作一些实务上的经验交流。我就曾向自己本科时候的母校江苏大学毛遂自荐,分享自己的办案经验,开展过数场有关“公司案件处理实务”的公益讲座,学弟学妹们反响都很不错。

 

药王孙思邈说过:“学医三年,以为可以包医百病;行医三年,方知天下无病可医”,说的就是知易行难。医律相通,此语对于律师亦同样适用。世上没有两片完全一样的树叶,也没有两起完全相同的案件。律师一定要保持不断学习和钻研业务的习惯,而切勿成为一个经验论者。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断变化,甚至一些地方性司法政策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一个判决的作出,都可能预示着今后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会有所调整。这都要求律师应该因应这些变化,不断修正甚至扬弃业已形成的经验。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其不变者,就是法理。只有不断夯实自己的法理基础,才能在应对复杂多变的案情中,不见全牛,窥其堂奥,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作者简介:云闯,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业务委员会主任、姑苏区律师协会公司金融证券业务委员会主任;“法制日报社”《法人》、《公司法务》杂志特约撰稿人;江苏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兼职导师;姑苏区律师协会首届律师辩论赛冠军、“十佳辩手”。2015年,在宿迁市人民政府面向全省公开遴选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过程中,以成绩第一的优势顺利通过遴选。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金融票据法及涉外商事业务,著有《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2014年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