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指导实施细则全文(附权威解读)

2015-07-08

来源/审判研究

法〔2015〕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已于2015年 4 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9次会议讨论通过,6月2日发布实施细则的最五条明确,社会各界人士可以推荐指导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

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具体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加强、规范和促进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第三条 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等组成。指导性案例体例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查、发布、研究和编纂,以及对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负责指导性案例的推荐、审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辖区内指导性案例的推荐、调研、监督等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经审判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审核同意。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并指定专人负责案例指导工作。

第五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于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案例,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提出推荐建议。

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对于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案例,可以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提出推荐建议。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高级人民法院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指导性案例推荐表》;

(二)按照规定体例编写的案例文本及其编选说明;

(三)相关裁判文书。

以上材料需要纸质版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推荐法院可以提交案件审理报告、相关新闻报道及研究资料等。

第七条 案例指导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可以征求相关国家机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八条 备选指导性案例由案例指导办公室按照程序报送审核。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指导性案例,印发各高级人民法院,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第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

第十一条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指导性案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具有指导作用:

(一)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的;

(二)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指导性案例纸质档案与电子信息库,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查询、检索和编纂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案例指导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院研究室郭锋副主任权威解读(

答记者问

中国法院手机电视记者:有两个问题。第一,社会公众可否推荐指导性案例,如果可以的话是通过何种渠道推荐?第二,社会公众通过什么渠道及时获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了解相关指导性工作?

郭锋:你提的问题,确实是现在社会各界人士非常关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其刚刚印发的《实施细则》,推荐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各界人士因此,社会公众的涵盖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推荐渠道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渠道,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比如一个案子是某个基层法院裁判的,也生效了,没有二审、没有再审程序,这样就可以向原审基层法院推荐,再由原审法院通过一级一级的呈报,报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进行推荐;第二种渠道,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办公室设在我们研究室。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接到推荐意见以后会通知做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和理由,再逐级呈报,到我们的案例指导办公室。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每批指导性案例出来以后,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后,发布渠道主要有:一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进行登载,二是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登载,三是在中国法院网上登载。指导性案例作为一种司法公共产品,任何媒体都可以进行转载和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创办了中国案例指导丛书,每年出一本,不仅刊登指导性案例,还刊载承办法官所撰写的指导性案例理解与参照文章进行深度解读。另外,为方便各级法院法官、律师、社会公众查询和了解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要加快建立指导性案例的电子信息库和开放性的网络平台,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查询、检索、编撰提供方便。谢谢你的提问。

法制日报记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培养全民法治意识的背景下,指导性案例如何对社会价值、公序良俗产生示范、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郭锋:谢谢你的问题。指导性案例以生动、鲜活的实际例子可以使社会公众更加深刻、直观地了解什么行为合法、什么行为违法,增强全民的法治意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从而促进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正确的价值导向,这也是最高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很重要功能之一。

举几个例子。指导性案例32号是张某某和金某危险驾驶罪,通过这样的刑事案例,我们明确了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和情节恶劣的认定问题,为依法打击将公共道路作为赛车场、竞技场的犯罪行为提供裁判规则,倡导自觉遵守交通秩序的良好风尚。

再如指导性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明确了消费者知假买假的仍然有权主张10倍惩罚性赔偿。这样是为了鼓励消费者积极与消费欺诈行为做斗争,同时对违法经营者起到警示、震慑作用,促使其个人诚信经营。

又比如指导案例50号,明确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又反悔,女方要坚持生出孩子的,无论孩子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这样一个裁判规定的确立就有利于维护社会和家庭的伦理价值,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通过这些鲜活的案例,可以进一步的通过司法的引领、示范功能、保障和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台:想问一下郭主任。我们了解到,现在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全国四级法院每年都会发布大量案例,和这些案例相比指导性案例具有怎样的特点?另外,现在的指导案例50多件当中相当部分是合同纠纷案,类型的选择上是根据什么作出的?比如现实审判需要有哪些具体的需求,会随时增加指导性案例吗?

郭锋:指导性案例和这些案例比较主要有三方面的特点:一是产生程序严格。指导性案例必须是经过推荐、审查、征求意见,还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文件印发。

二是表现形式规范。现在我们这本蓝皮本,52件指导性案例,大家都可以翻一下,每一件指导性案例都是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发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这7部分组成。下一步我们还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在后面要注明生效裁判文书上写明的审判人员姓名。

三是具有参照作用。指导性案例是各级法院法官裁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的案例。实施细则要求每个审判人员审判案件时必须要查询最高法院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参考,这是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其他案例没有这样的要求,只具有参考、宣传、研究、示范的价值。

中国网记者:有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我们国家在成文法制度的框架下还要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第二,它与西方国家的判例有什么区别?这是否意味着我国也可以“法官造法”?

郭锋:你这个问题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经常探讨和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是我们在不断的总结指导性案例发展经验的过程中,不断加以思考的一个问题。正如你所说,我国国家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相对原则、宏观,成文法制定有一个严格过程和比较长的时间。加之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不均衡,常常出现不同法官、当事人、律师对法律规定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实践当中也存在不当干预法院和法官依法审判的现象,甚至个别法官也利用裁判标准不明确、不统一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和审判监督程序等方式来规范和统一裁判标准。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统一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强烈。指导性案例具有及时性、针对性、形象具体等特点。所以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导审判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国家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判例。与西方的判例相比主要表现有三个特点:

第一,运用案例对法律规定进行理解和适用,是一种司法活动,指导性案例不是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我们的指导案例不同于英美国家法官造法的判例制度,我们国家的法官不能造法,只有立法机关才能依法进行立法。

第二,我国指导性案例有规范的产生程序,刚才已经给大家详细介绍了程序,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编选、审查和发布,而英美国家判例没有这样的程序。

第三,在我国中基层法院法官审判的案件,也有可能被推选为指导性案例,只要符合我们规定和实施细则,刚才介绍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可以推荐选拔为指导性案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只有最高法院裁判的案件才可以成为判例,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它的中基层法院审级比较低,所以事实上它的裁判成为先例的情况比较少。这是我国指导性案例和西方国家判例比较主要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