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主任王昌来律师应邀参加2019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

2019-12-18


编辑整理:王昌来,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嘉宾观点:来源于会议记录和人大新闻网等媒体


2019年12月14日上午8:30,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学术报告厅。2019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在这里召开。


2019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共同主办。会议主题:公司类型、公司治理与股权保护的制度创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主持开幕式。

 

与会专家学者130余人,其中,基层法院法官2人,律师2人,本所主任王昌来律师作为入选论文作者应邀参会。


此次会议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的主持下,各位专家教授尽显幽默、谦逊与自信,毫无保留地发表了自己在民商法、公司法领域内的真知灼见,共同探讨公司法修改中公司类型、公司治理与股权保护的制度创新各类问题。


此次会议,有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的领导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共中央党校、日本独协大学、日本国立冈山大学、中证金融研究院、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暨南大学、重庆大学、兰州大学等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及实务界代表共130余名嘉宾出席了论坛,围绕《公司法》修改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本次会议汇聚了国内一流专家学者的观点意见。根据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整理如下,仅供学习参考使用:

 

会议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公司法修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与精准化,提高公司制度供给质量,弘扬股权文化,培育企业家精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友好型、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我国经济全球竞争力,充分激发公司等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公司法》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历经5次修订,其中2005年修改幅度最大。为落实党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部署要求,公司法修改于2018年9月8日作为“第二类项目”被正式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9年5月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成立《公司法》修改领导小组、咨询小组与工作小组,启动了《公司法》修改研究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

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本次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的主题非常契合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公司法是完善与支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重要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民商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公司法》颁布以来对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改善发挥了重大作用。从世界银行2018年、2019年两度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看,我国营商环境的排名地位大幅提升,已由2018年第46名跃居全球第31位。世界银行报告特别强调了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合同纠纷解决以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再次说明了公司法在鼓励投资兴业、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大有可为。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王利明教授对此作了精准解读。他主张,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与法治社会,“刑法要谦抑,民法要扩张”对于相关的民商事法律纠纷,如果能够通过民法解决,而且能够有效解决的,应尽可能通过追究民事责任的方式予以解决,而非一概动用刑罚手段。只有在民法手段无法很好解决相关纠纷、而且相关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时,才有必要动用刑法。“刑法要谦抑”符合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刑事法治原则。鉴于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限制或者剥夺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时理应审慎谦抑。所谓谦抑,不是该判的不判,而是严格落实刑事法治原则,不能扩大化。民法之所以要扩张,是因为从调整范围来看,民法一方面调整的是私人领域,强调个人的意思自治,注重保护私权;另一方面,民法的扩张也是维护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的有效手段。事实上,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民法的私法自治、民事责任等内容,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在纠纷的解决方面,理应扩大适用民法的调整方法。

王利明教授进一步指出,我国《公司法》本身就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自身繁荣发展的同时又反过来保障与推动了改革开放进程。因此,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公司法》与《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的作用是一致的,期待各位与会代表为《公司法》修改建言献策,以充分发挥《公司法》作用,协调民法、刑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更好激励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

公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在几经修改后再次修改,应当站在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高质量发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全局和高度,去谋划,去研究,去探讨。我们为公司法修改出谋划策,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立足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

刘贵祥认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公司法修改应关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股东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包括关联交易的公司内部决议程序的完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完善等等;二是与股权变动有关的问题,包括股权转让中股权变动的法律形式、股权登记的法律效果、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股权质押及冻结情况下股东表决权限制等等:三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问题,现行公司法20条似乎仅对母子公司之间适用,对一人过度控制下的诸姊妹公司之间是否可以适用?四是现行认缴资本制条件下,出资期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往往约定几十年的出资期限,是否应有合理期限的限制,是否应有丧失期限利益的情形设置?总之,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很多,有的无法通过司法解释解决,导致理解上分歧很大,裁判尺度不一,难以稳定预期。这就需要在公司法修改时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可操作性的答案,发挥法律规范预防纠纷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的作用。

刘贵祥还认为,公司法的修改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需要大家群策群力,在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今天各位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利用周末时间,积聚一堂研究完善公司法之大事,也体现了大家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期待在如切如磋、如琢如磨中取得丰硕的成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

在致辞中强调,本月12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就需要从诸多角度推进公司法修改。他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非常重要,如何在实践中实现其突出地位和上市公司法人地位的有效结合是重要研究课题。因此,《公司法》修改应弥补实际控制人的制度真空,从制度上既保障上市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也保障其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行使对公司的实际控制程合红表示,上市公司规模的不断壮大对《公司法》完善提出了新需求。我国现行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上市公司具有的特殊地位未在公司法中给予足够重视这就需要修改公司分类和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则,以体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他表示,要关注上市公司集团化的发展趋势。就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治理规范而言,金融机构应依法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但实践中往往有集团控股公司的架构。要建立金融控股集团监管制度,必须首先在《公司法》中确立公司集团制度。现行公司法主要是从公司个体角度对公司法律关系作出规定,对于集团化尤其是上市公司集团化的组织结构规定缺乏明确规定。程合红认为,随着证券市场投资者群体越来越大,投资者权益保护在新《公司法》中如何体现愈发值得关注。目前的中小投资者保护主要通过证券法渠道解决(如强化信息披露),而真正通过公司法渠道保障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实践依然较弱。他希望通过推进公司法修改,进一步加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

在致辞中指出,公司法改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个弥久长新的话题。本次公司法修改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公司法修改已经被列入近期国家立法规划,法学界需要关注其中的一些重点问题。他认为,公司法经过市场经济的千锤百炼,已经形成了一套严密的法律规范体系,融合了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我国《公司法》历经多年发展,聚合了众多人的智慧和力量。因此,每一个法律条文的修改都可能牵一发动全身。例如,授权资本制的引入就涉及到公司类型的调整和股东会、董事会之间的职权划分。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期限的长短以及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应当兼任的制度选择直接涉及世界银行对各国营商环境的排名打分。杨合庆认为,公司法修改是一项破旧立新的系统性立法工程,需要从全局性视野与系统性思维出发,把公司法置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予以统筹规划与系统研究。他指出,公司法的修改要注意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性、逻辑性和严密性。他倡导公司法学界密切关注与深入研究社会经济生活中反映出来的突出公司法律问题,为增强公司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提高立法质量而建言献策。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副局长衣学东:

在会议致辞中指出,公司法是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本次《公司法》全面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落实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部署,为国企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国资委对公司法修改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课题做出了深入调研。《公司法》修改需要综合考虑国有企业的一般性和特殊性。从公司法中规定国有企业的总体考虑来看,当前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同时国有企业已经与市场经济高度融合。因此,必须发挥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切实维护国有经济安全。衣学东建议,起草国有企业特别规定应综合把握三个方面:一是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应当在公司法中予以体现;二是反映近期国企改革的重要成果,明确划定国企董事会、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和职权,提高决策科学性。外部董事占多数已成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外派监事会等问题需要在公司法中明确;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始终是国有企业监管的重要方面,建议公司法对出资人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作出原则性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副局长陈烨:

公司作为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直接关系着社会经济的活力与秩序。自2014年我国推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公司登记机关有效落实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努力优化营商环境。她认为,公司法修改时应主要关注三大公司登记制度的设计问题。一是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安全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释放改革红利,也要按照宽进严管的理念,以信息公示、信息约束与事中事后监管为抓手,创新监管方式。要在在不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实现有效监管,推动他律向自律的转型。二是要深入研究公司登记的法律性质。目前广东、上海等地已开展公司登记确认制试点。公司法学界应对其性质进行深入研究。三是要深入研究公司退出机制,尤其需要提高市场退出机制的有效性和便捷性。她建议公司法修订时借鉴成熟的公司登记制度改革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的退出渠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院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教授:

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欢迎并感谢各位嘉宾学者莅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共商中国公司法修改的重大理论问题。王轶教授指出,要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就应深刻认识到:公司治理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国家治理的缩影,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公司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公司法理应大有可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在主持开幕式时指出,新《公司法》应肩负四大历史使命:一是尊重与保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促进公司生存维持与可持续发展;二是弘扬股权文化,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三是强化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脱实向虚现象背后的高杠杆风险呼吁债权人友好型的公司法;四是鼓励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他建议《公司法》修改遵循九大设计理念,一是归零思考,全面修改;二是尊重自治,鼓励创新;三是精准修法,可诉可裁;四是瞻前顾后,左顾右盼;五是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六是海纳百川,洋为中用;七是问题导向,靶向修法;八是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九是重构体例,谋篇布局。

 

与会专家立法建议:

与会专家围绕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目标和公司法的制度实践深入探讨了公司法修改的理论创新与规则设计问题,对公司法的改革理念、职业经理人和董事会制度、公司法宗旨与主体关系协调保护、公司的组织类型、设立公司法修订委员会、关联交易与企业集团、证券集团诉讼相关问题、社会资本视阈下公司治理规则、机构投资者与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商业经营判断原则、破产程序中公司董事的义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信义义务的起源与发展、公司信用机制的塑造、网络技术影响下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因应变革、公司治理模式选择、决议瑕疵对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免除的裁判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制度、股东平等原则及具体适用问题、隐名出资制度、公司集团制度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学术讨论,并提出了一系列既符合中国国情、也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立法建议。

 

现行公司法的积极作用与公司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与会代表充分肯定了现行公司法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民营经济发展、促进资本市场成长、保障放管服的具体措施的落地生根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代表们认为,公司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细胞,是经济增长、科技创新、民富国强、社会和谐的发动机,是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压舱石。为推进公司法现代化,加强产权保护工作,弘扬企业家精神,助推实体经济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善制度供给结构,提高制度供给质量,打造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友好型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司法修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公司法修改的方向:                                             

专家们认为,公司法修改要围绕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的立法理念,致力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增强我国公司法在吸引外资、留住内资方面的全球竞争力。代表们认为,新公司法要针对《外商投资法》生效、现行外资三法废止以后的新情况,扩大公司法的包容度与开放度,推动外商投资企业积极稳妥地纳入公司法调整轨道。新公司法既要继续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也要提升民营企业治理水平,并为上市公司治理转型升级提供制度保障。新公司既要继续弘扬股权文化、打造中小股东友好型的公司法,也要按照堵疏结合、兴利除弊的理念,规范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行使。要丰富股东平等原则的内涵与外延,既要对双层股权结构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也要严格预防创始控制股东滥用表决权与控制权损害中小股东权利。新公司法要切实维护交易安全,打造债权人友好型的公司法,有效预防与救济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滥用。要确立公司集团制度,及时有效应对当前市场经济公司集团化趋势的新挑战。

要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强化控制股东与关联人的信托义务,保护公司集团中子公司的小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免遭不法侵害。要打通公司法作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法律部门藩篱,在新公司法中适度充实程序性法律规范,确保公司法的可操作性。

 

责任与担当:

数十位专家学者在紧张的一天的会议议程中充分地表达了各自的观点意见,大家各抒己见,表达了作为学者对公司立法和国家经济建设的责任和担当。作为一名从业20年的专职律师,受益匪浅。会议中也有专家专题撰文提出设立《公司法修订委员会》,吸收一定数量的律师参加,对公司法修改提出意见建议,作为律师界的两名代表之一,本人深受鼓舞,说明律师的实务经验在学者的眼中也是有不可或缺的价值。


王昌来律师简介

本所主任,高级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南京市人民调解咨询专家,江苏省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协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律师人才库成员,安徽大学南京校友会副会长,安徽大学法学院首届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公司法研究方向),安徽大学工作10年,律师执业20年,担任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7年,多年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07.2创办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12年。主要从事商事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在公司法、证券法、金融保险、票据法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在相关执业领域能提出对律师业务有指导意义的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承担研究工作;已公开发表20余篇法学论文;积累了20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是一名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学者型律师。